近日,省教育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四部门联合修订了《浙江省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现就《办法(试行)》有关内容逐一解读。
一、《办法(试行)》是在怎样的背景下出台的?
答:从中央到地方历来高度重视教育收费管理工作,中小学择校乱收费、有偿补课等教育乱收费现象得到了明显遏制,但近年来教育乱收费问题仍屡有发生。在日常督导、定期检查、年度考核的基础上,亟需修订完善相关制度,强化问责机制,通过搭起一条看得见的“高压线”,保持治理教育乱收费的高压态势,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
二、《办法(试行)》主要依据哪些政策文件?
答:制定《办法(试行)》的主要依据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浙江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三、《办法(试行)》有哪些属于违规收费行为?
答:根据违规收费主体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违规行为。主要是擅自设立、批准或拆解教育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乱罚款、强制保险、强行捐资以及以办教育为名向学生集资、借款、摊派;对所属学校的乱收费行为放任不管或者制止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等情形。二是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违规行为。主要有不按规定公示收费依据、项目或标准;违规使用票据;收取代收费获取差价;变相收取与入学或毕业后升学承诺等挂钩的“捐资款”“赞助款”“择校费”“占位费”;违规跨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以家委会(含班委会)名义乱收费;违反规定调整收费标准等情形。各级各类学校包括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同时,对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特殊违规收费情形作了明确。三是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规行为。主要是截留、挤占、挪用代收费、服务性收费等情形。
四、《办法(试行)》有哪些责任追究方式?
答:根据违规收费金额大小或情节轻重,追责方式主要有: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扣减财政扶持资金;扣减招生计划,直至责令停止招生,撤销或吊销办学许可证;限期整改,退还所收费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的,还应予以相应处罚;约谈提醒;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谈话诫勉;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等。
五、《办法(试行)》有哪些行为是需要加重处罚的?
答:对于乱收费受到处理后又发生乱收费行为并达到追责标准等5种情形,明确应予以从重或加重处理,追究教育行政部门分管领导责任,学校主要负责人应予以免职。同时,针对家委会(含班委会)乱收费突出问题,明确在家委会管理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管理责任,学校负主要责任;因对家委会管理指导、监督不力,导致家委会成员违规收费或履职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六、《办法(试行)》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答:《办法(试行)》从2023年5月1日起执行。
七、《办法(试行)》解读机关有哪些?
答:《办法》由省教育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解读,具体联系处室:省教育厅财务处,电话:0571-88008915;省财政厅科教处,电话:0571-87057658;省发展改革委价格处,电话:0571-87055407;省市场监管局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分局,电话:0571-89761160。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