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礼品登记制度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一、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一律不准在国内交往中违反规定收受礼品;其配偶、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律不准利用该人员的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收受礼品。
二、本办法中所称的礼品,是指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价格在200元以上及受礼人无法确认其价值的物品;其中对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物品,不受最低数额限制。
三、对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必须自收受礼品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礼品的,自回本单位之日起)一个月内登记上交。凡应上交的礼品,不准以个人名义捐资助学、扶贫、解困、救灾等。
四、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要指定受理礼品登记上交的机构,负责本单位的礼品登记、保管、上交等工作。
本省各级地方党委要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本级党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上交礼品的管理和处理工作。省直属各单位上交礼品的管理和处理工作由省直机关纪工委负责。
五、上交礼品时,应填写《礼品登记表》(见《规定》附件)一式三份,一分由本人留存,另两份随同礼品上交本部门、本单位受理礼品登记上交的机构。各单位集中上交礼品时,应将《礼品登记表》一份留存,一份随同礼品上交。
六、各部门、各单位受理礼品登记上交的机构对本单位工作人员上交的礼品,应妥善保管,并按本级负责礼品管理和处理工作的部门的要求上交集中处理。其中,鲜活商品、易腐烂变质的食品副食品,登记后由各单位自行处理,《礼品登记表》上交本级负责礼品管理和处理部门。
七、各级负责礼品管理和处理的部门对各部门、各单位上交的礼品按下列原则进行处理:礼金直接上交同级财政;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会同有关部门兑换成人民币后上交同级财政;礼品委托指定的商业单位拍卖或变卖,拍卖、变卖款上交同级财政。
八、县以上纪检监察机关可以选择一家国有商业银行作为开户行,设立廉洁自律专用帐户。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金,省纪委、省监察厅提倡按照《规定》和《实施意见》的要求登记上交。此外,也可自收受礼金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礼金的,自回本单位之日起)一个月内直接缴入当地纪检监察机关开设的廉洁自律专用帐户。将礼金直接缴入廉洁自律专用帐户的,视同登记上交。
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将礼金缴入专用帐户时,提倡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并保管好有关缴款凭证。
九、各部门、各单位受理礼品登记上交的机构可定期将礼品登记和处理情况在本部门、本单位公布。
十、受礼人在规定期限内应主动、如实登记,如数上交未能拒收的礼品。违者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十一、本办法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国家拨给经费的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的企业的副职以上领导人员。
十二、本办法由中共浙江省纪委、浙江省监察厅负责解释,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本级党和国家机关贯彻执行本办法情况的检查监督。
十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